按照《火车与其他车辆碰碰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变乱处置暂行规定》, 凡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元责任形成的伤亡变乱,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 间的伙食费、死者的火葬费或安葬费,由灭亡者本人或所属单元承担。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水平,由铁路部分酌情赐与 一次性周济费50至150元。
灭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分酌 情赐与80至150元火葬费或安葬费;还可酌情赐与一次性周济费100至150兀0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形成伤亡的,其医疗费、火葬费或安葬费、住院期 间伙食费由铁路承担,并根据详细情状,由铁路赐与一次性抚恤费,其原则 参照《铁路旅客不测损害强逼保险条例》,更高不超越条例规定的4万元标 准。
少数民族地域路外伤亡变乱和其他地域有个别特殊情状的路外伤亡事 故,可酌情增加周济补贴金额。借铁路他杀、他杀者,铁路不承担任何费 用。凡操纵铁路停止各类违法活动形成伤亡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上 述任何周济或补贴,并视其情节追查法令责任。对路外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补偿的恳求权,其诉讼时效适用《民 法公则》第136条第(1)项1年的规定,自受害人遭到损害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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