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才能人或汉调行为才能人的人身、财富和所有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视和庇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包括:(1)庇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富和其他合法权益;(2)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书理人,代理各项法令活动;(3)教导和治理被监护人。根据“民法公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灭亡或无监护天赋的,由以下人员承担:(1)祖父母、外祖父母;(2)哥哥、姐姐;(3)近其他亲属、伴侣的不情愿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地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
对担任监护人引起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元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近亲属指定。对指定不平提出起诉书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元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民事行为或民事行为天赋的神经患者,如:(1)陪头;(2)父母;(3)成年子女;(4)近亲属;(5)近亲属;与配偶关系密切;神经患者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神经患者所在单元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近亲属指定。
对指定不平提出起诉书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神经患者所在单元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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