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庇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力。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民法公则贯彻实施若干详细政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如下:
1.庇护被监护人身体安康;
2.给被监护人的生活提供照顾。
3.治理和庇护被监护人的财富,
4.代理霜被监护人停止民事诉讼;
5.停止对被监护人的治理和教导,
6.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与人发生发作争议时,代之以停止诉讼。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假定监护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假设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的财富由监护人加管的,应当从被监护人的财富中支付,不附于部门,应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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