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灭亡若何再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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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森林一只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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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公则确定监护人如下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亡故或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以下人员中具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哥哥,姐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伴侣不情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元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孵化。

对担任监护人引起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元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近亲属指定。对指定不平提出起诉书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无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元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没有民事行为天赋或者民事行为才能的神经患者,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头(一);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近其他亲属、伴侣,经神经患者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神经患者所在单元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近亲属指定。对指定不平提出起诉书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神经病人所在单元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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