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公则确定监护人如下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亡故或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以下人员中具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哥哥,姐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伴侣不情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元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孵化。
对担任监护人引起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元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近亲属指定。对指定不平提出起诉书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无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元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没有民事行为天赋或者民事行为才能的神经患者,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头(一);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近其他亲属、伴侣,经神经患者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神经患者所在单元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近亲属指定。对指定不平提出起诉书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神经病人所在单元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