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人民法院的“<중화인민공화국 민사소송법>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政见“第六十七条至六十八条规定,诉讼中没有民事行为才能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书理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的代法定书理人。
当事人如没有民法公则第16条第1、2款或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可指定本法第16条第4款或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书理人。
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属的团员选出的人外,当事人还可以请其他公民代诉书理人。但是,没有民事行为才能的人,限制民事行为的才主,或者可能损害代理书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做代诉书理人的人,都不得作为代诉书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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