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杀人,是指有意不法褫夺别人生命的行为。属于进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力功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量最恶劣的立功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意杀人功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施行了有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有意杀人功。
因为生命权力是公民人身权力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力,因而,不管被害人能否现实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有意立功的预备、未遂、中行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立功,应当立案追查。
有意杀人的揣度
行为人明知本身的行为会发作别人灭亡的成果,而且期看或者听任那种成果发作即为有意。
有意分为间接有意和间接有意。
间接有意指行为人明知本身的行为一定或者可能发作危害社会的成果,而且期看危害成果的发作以及明知一定发作危害成果而听任成果发作的心理立场。又可分为两种情状,即明知可能和明知一定。
间接有意指行为人明知本身的行为可能发作危害社会的成果,而且听任那种成果发作的心理立场。
所谓听任,是指行为人关于危害成果的发作,固然没有期看、积极地逃求,但也没有阻遏、反对,而是任其自然,听之任之,听凭、附和它的发作。
间接有意包罗三种情状:(1)为了逃求一个合法的目标而听任一个危害社会的成果发作;(2)为了逃求一个不法的目标而听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成果的发作;(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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