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续
1、继续公证
到被继续房产所在地公证处打点房产继续公证,申请人应当供给下列材料:
(1)被继续人的灭亡证明(如病院的灭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登记户口)等;
(2)被继续人遗留的财富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假设遗产在香港的,须供给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续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成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续人档案所在单元人事部分出具定见并盖印;没有单元的,由社区工做站和街道处事处出具定见并盖印。因特殊情状无法供给的,可由继续人档案所在单元人事部分或社区工做站、街道处事处出具定见并盖印并供给响应证明);
(5)继续人因特殊情状不克不及亲身到公证处打点的,须供给经公证的拜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供给的其他证明素材。假设继续人或被继续人是栖身在港澳的,上述素材需由司法部拜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办事(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假设继续人或被继续人是栖身国外,上述素材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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