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以下简称《继续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灭亡时遗留的小我合法财富,包罗:
(一)公民的收进;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材料;
(五)法令容许公民所有的消费材料;
(六)公民的著做权、专利权中的财富权力;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富。
《继续法》第四条规定:小我承包应得的小我收益,按照本律例定继续。小我承包,按照法令容许由继续人陆续承包的,根据承包合同打点。
更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对《继续法》的上述规定做了如下阐明:
3。
公民可继续的其他合法财富包罗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灭亡时髦未获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进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元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抵偿。其价额做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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