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做为一种财富,继续人可依法继续,但那其实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能够继续,除《继续法》第三条规定的范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续外,下列遗产不克不及继续:
一、与被继续人的人身密不成分的人身权不克不及继续。如公民的姓名权、名望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二、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那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络,那种债权债务不克不及做为遗产继续。
一、 国有资本利用权。如摘矿权、打猎权、渔业权、水资本利用权、海洋、空间等利用权,那是因为那些国有资产的利用权人的利用权都是颠末特定法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那些权力不克不及做为遗产,假设继续人要利用那些资本的利用权,必需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从头获得利用权。
二、 承包运营权。《继续法》第四条规定“小我承包应得的小我收益,按照本律例定继续。小我承包,按照法令容许由继续人陆续承包的,根据承包合同打点。”但是,被继续人在承包中投下的本钱,应得的小我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续,承包人享有的承包运营权不属于遗产,不克不及继续。
三、 宅基地利用权。公民利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克不及做为遗产继续,只能在继续房屋所有权时,获得宅基地的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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