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为了监视、庇护未成年人而设置的一项轨制。此中,承担监视、庇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视和庇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与被监护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承担。
根据《民法公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灭亡或者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伴侣情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元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附和
担任被监护人的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被监护人停止民事活动;庇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富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法令同时规定了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富。
拜托监护人能够由父母拜托别人行使监护权,也能够由法定监护人拜托别人行使监护权,若发作损害责任,监护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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