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8年起头施行的《电子废料污染情况防治治理办法》规定,电子废料是指烧毁的电子电器产物、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物或者设备)及其烧毁零部件、元器件和其他按规定纳进电子废料治理的物品、物量,包罗工业消费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物或者设备、报废的半废品和下脚料,产物或者设备维修、创新、再造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供给办事的活动中烧毁的产物或者设备,以及法令律例制止消费或者进口的产物或者设备。电子废料范畴普遍,根据2011年起头施行的《烧毁电器电子产物收受接管处置治理条例》,纳进该条例治理的电子废料称为烧毁电器电子产物。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废料有烧毁的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台式电脑、条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计算机产物,手机等通信电子产物及其零部件,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电器电子产物、零部件及耗材。废电池、废照明器具等一般也可纳进电子废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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