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妾指有配头的须眉又娶女子为偏房。妻是旧社会一夫多妻良产品。纳妾问题应区分差别情状。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可根据中心人民政府法造委员会的有关解答精神处置。1950年6月26日中心人民政府法造委员会解答道: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能够“不告不睬”;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过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置。1953年3月19日又阐明说:依婚姻律例定,婚姻是一夫一妻造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能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假设女方没有如许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连结本来配合生活破关系。据此,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不按重婚处置。1950年婚姻律例定:“制止重婚、纳妾。”故该法生效后呈现的纳妾,则是一种重婚行为,应当勇敢取缔。近年来呈现的包“二奶”,妻与“二奶’同堂的,便是纳妾,应依法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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