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法令援助条例》中明白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拜托辩解 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解,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别的,关于那些受经济情况限造的刑事法令援助情形条例也 予以明白:立功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摘取强逼 办法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礼聘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告状之日起,因经 济困难没有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 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的。
因为经济困难,而以致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 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没有拜托诉讼代 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解律师或容许当事人申请法令 援助。条例还规定,以上所列的经济困难人员申请法令援助的,应 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令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立功 嫌疑人已经被羁押的,则由羁押的把守所在24小时内将立功嫌 疑人的申请转交给法令援助机构,申请法令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 证件、证明素材由把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办署理人或者近亲属协 助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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