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倡议体例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契合 《公司法》规定的倡议人的前提外,此中至少有一个倡议人应 当为境外股东,一个倡议报酬境内股东。
别的,一般情状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倡议人 不得为天然人,但如中方天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
因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招致中方天然人成为中外合 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天然人的股东身份能够保留; 需要重视的是,部门地域已经取缔或放宽倡议报酬天然人的限
造,如浙江省、重庆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南省、福建省、 贵州省、湖北省、湖南省、山东省、四川省等,但至今仍有部 分省市未出台取缔限造的规定。
(2)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境外股东能够是“外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小我”,包罗境外有限合伙造 企业以及其他非公司性量的组织。
(3)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倡议人的股份让渡,须在外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注销1年后停止,并经原审批机关 批准。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