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教导促进法》第一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民办学校和受教导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度的法令庇护。民办学校的受教导者与公办学校受教导者具有同等的法令地位。民办学校的受教导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与先辈评选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导者有同等权力。民办学校的结业生按国度规定所获得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均属国度认可的证书,并受法令的庇护。因而,民办大学的在校学生和结业生依法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和结业生享受同期待遇,那是法令付与民办大学学生和结业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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