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功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汉族,住址:西安市xx区xx东路xx号,联络德律风:139。系立功嫌疑人刘××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立功嫌疑人:刘××,男,汉族,西安市xx区xx东路2号人。西安市第×中学校长,因涉嫌受贿功,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查察院批准拘捕,现关押在西安市把守所。
申请事项:对立功嫌疑人刘××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立功嫌疑人刘××因涉嫌受贿功,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查察院批准拘捕,本案中立功嫌疑人刘××系初犯、偶犯、无立功前科,对社会形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上七年年以下有期徒刑,契合取保候审的前提,摘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求助紧急性。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情面愿缴纳包管金或供给包管人,提出由李××担任包管人。包管人李××为人正派,有固定收进和住处,有才能履行包管义务。
现申请人以及包管情面愿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包管人义务:
(一)监视被包管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包管人可能发作或者已经发作违背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施行机关陈述。
被申请人应当包管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一)未经施行机关批准不得分开所栖身的市、县;
(二)住址、工做单元和联络体例发作变更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施行机关陈述;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骚乱证人做证;
(五)不得扑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查察院
申请人:李××
201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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