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实在、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供给的报检
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连结一致。
(2) 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进境货
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查验检疫机构。
(3) 关于合同或信誉证中涉及查验检疫特殊条目和特殊要
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4) 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单元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运营
范畴、运营地址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向本地查验检疫机构办 理变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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