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格确认:
第二十三条部指导小组根据应考者的测验成果,审定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其监理专业,并颁布响应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考者报考的监理常识、经济和工程系列专业常识、综合才能等各科目功效均合格的,确认其监理工程师资格。
应考者报考的监理常识科目均合格,经济或工程系列专业常识合格的,按其合格的专业常识科目确认其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2002年以前获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应考者,其规定报考科目功效合格的,确认其监理专业增项或资格晋级。
第二十六条2002年以前获得省级交通主管部分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应考者,其规定报考科目功效合格的,确认其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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