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选举轨制分为广义和狭义相联络,选举法也有广义和狭 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法包罗有关选举产生国度政权机关的所有 法令标准。从广义上讲,我国现行的选举法渊源包罗:宪法、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政 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查察院组织法、 *** 选举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决议决定,各省、自治 区、曲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造定的选举施行细则等。
它们对我国各级国度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讯机关、查察 机关和国度更高军事机关的产生原则、法式和办法等,做出一系 列的详细规定和阐明,从而构成了 一套系统的选举轨制。狭义 的选举法仅指选举产生国度权利机关的法令标准。
在我国,凡是所说的选举法是指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造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其适用范畴包 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省、自治区、曲辖市;设区的 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关于有关国度权利机关构成人员即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来说,选举法具有法令强逼性。整个选 举过程中,假设违背了选举法的各项规定,情节严峻的,有关责 任人要承担响应的法令责任。除国度政权机关以外的其他各类 类型的选举在适用有关的章程和规则的同时,也能够参照选举 法的有关规定停止,但选举法自己对那些选举不具有法令约束 力。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法》外,我国还存在一些其他形式的选举法令标准, 如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关于县级以下 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那些选举法令标准对 于标准我国的选举活动也起着非常重要的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