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选民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对折参与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与投票的选民过对折的选票时,始适当选。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对折的选票时,始适当选。
获得过对折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越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被选。如遇票数相等不克不及确定被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被选。
获得过对折选票的被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敷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几的挨次,根据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假设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被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对折的选票,始适当选。
假设赵某被选为县人大代表契合法令规定,选举是有效的。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