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进(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进(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进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原则,按工资基数(税后)〔基数=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计算。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进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进的1%。学生党员,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周济为生的党员,领取更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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