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本功用差别;
离婚是法令允许当事人脱节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谨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末行婚姻关系的小我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在原则的详细表现。
无效婚姻轨制最后降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脱节婚姻的束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无效婚姻做为成婚轨制的重要构成部门,旨在处置违法婚姻,进步婚姻量量,维护婚姻法的威严。
2、前提差别;
离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发作的原因向未来覆灭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离婚的前提;而无效婚姻中两边当事人的连系在成立之始就存在严重瑕疵,因而原则上从缔结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恳求权人的范畴差别;
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令行为,必需由当事人本人做出末行婚姻关系的意思暗示,因而只要离婚两边当事人才气提出离婚之诉。
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连系的法令后果,具有明显的造裁性量。所以,关于宣告无效的婚姻,除当事人享有诉权外,短长关系人和查察机关都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4、时效期间差别;
婚姻无效的恳求权既能够在两边当事人保存期间行使,也能够在夫妻两边或一方灭亡后行使,而离婚恳求权只能在夫妻两边保存期间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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