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无效约定有哪些?

2个月前 (11-01 10:51)阅读1回复0
路人甲
路人甲
楼主

  无效约定其一:约定一方或两边在离婚后必然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在权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力,不因与别人的协商行为而遭到限造,不受别人干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造再婚条目因违背法令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妻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应及时付出,不然赠与人能够随时撤销赠与。涉及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打点过户手续。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打点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其三: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制,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育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造民事行为才能的情况呈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忙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令的强行性造约。

  此外,按照法令规定,即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前提有限,生活困难,也能够要求降低抚育费的付出尺度。

无效约定四:限制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灭亡后才起头的权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本身打消,不克不及由别人干预。

  此外,即使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打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能够随时变动本身的遗嘱,以灭亡前最初所立遗嘱为准。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制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背法令规定,也无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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