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国人员的婚姻注销治理机关是省、自治区、曲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和我驻外使、领馆。
(二)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拆差人、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度奥秘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栖身国打点婚姻注销。
(三)出国人员中婚姻注销应契合国度有关婚姻法令、律例的规定。
(四)出国人员在我境内打点成婚注销,男女两边须配合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注销治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打点成婚注销,男女两边须配合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栖身国不认可外国使、领馆打点的成婚注销的,可回国内打点;在栖身国打点的成婚注销,契合我国《婚姻法》根本原则和有关成婚和本色要件的,予以认可。
(五)已打点出国护照、签证并以登记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元或村(民)民委员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到登记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注销治理机关打点成婚注销。
(六)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供给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情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获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情况证明的,须供给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包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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