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子女移民次要以下四种情状: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能够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造;
(2)假设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假设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能够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关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
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做了如下的阐明: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成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逃求移民身份,假设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那里所谓的父母,不单包罗生父、生母,也包罗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重视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末行,所以养子女获得公民资格,不克不及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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