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为避免用人单元操纵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的差距削减企业成本而滥用试用期,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轨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不超越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六十日。上述规章第四条规定:用人单元对工做岗位没有发作改变的统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两边能够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造的单元与原有职工,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从头就业的合同造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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