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约定去除权,是指当事人两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若呈现约定的某种情状,一方当事人或两边当事人享有的去除合同的权力。该约定既能够在合同订立时,也能够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约定去除的内容以及行使体例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若该约定契合民事法令行为生效要件,则约定有效,不然该条目无效。但该条目无效其实不影响合同的其他条目的效劳。约定去除权的意义在于,表现民法中意思自治和合同自在原则,同时足够发扬当事人彼此协力、配合共同、自主处理纷争的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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