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 1994年2月1日起不再认可事实婚姻,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阐明(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打点成婚注销而以夫妻名义配合生活的男女,告状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看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注销治理条例》公布施行以前,男女两边已经契合成婚本色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注销治理条例》公布施行以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色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成婚注销;未补办成婚注销的,按去除同居关系处置。
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契合成婚前提的事实婚姻;二是不契合成婚前提的事实婚姻。针对那两种情状,对已经构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造、有前提地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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