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也称定亲或定婚,是指男女两边以未来成婚为目标所做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封建社会,六礼中的前四礼纳摘、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定婚有关,定婚是婚嫁的必经法式。在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的大理院仍然对定婚做如下阐明:
“定婚为成婚之前提,据如今陆续有效之前清现行律载,男女定婚,写立婚书,依礼聘要。
文载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等语,是婚约必备的前提之一,婚能为有效成立,苟无一具备,虽无成婚,于法令上仍不生婚姻之效。”
我国目前有些处所,虽仍有婚约那种形式存在,但从现行上看,并没有关于婚约的明文规定,在法令上既不由行男女两边自行订立婚约,也不认可婚约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关于去除婚约所引起的财富纠纷,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的阐明(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恳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的,假设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撑持:
1、两边未打点手续的;
2、两边打点成婚注销手续但确未配合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招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2、3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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