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军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属于小我财富。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朋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配合财富。
前款所称年均匀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进伍时现实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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