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度法令的特殊庇护,法令对军婚的成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殊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戎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如下:
①关于成婚年龄,要求未婚的戎行干部、兵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成婚。
②关于戎行干部配头的前提,比一般公民严厉,必需是汗青清晰、思惟朝上进步、政治可靠、做风正派的无严峻流行症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禁绝与外国人或栖身在香港、澳门的人员成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成婚,必需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附和,团以上干部成婚,必需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附和,然后由所在单元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气到婚姻注销机关打点成婚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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