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队伍政治机关审查、调和,无效时再由队伍政治机关提出处置定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附和;如军人不附和,并且原婚姻根底和婚后豪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合理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停止说服,教导其爱护保重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和或判决禁绝离婚;
三、假设夫妻豪情确已分裂,或军人一方有严重过错,婚姻已不克不及陆续庇护的,经调和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队伍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惟工做,调和或判决准予离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阐明(一)》对“军人一方有严重过错”做出了细化规定:
1、军人一方重婚或与别人婚外同居的。
2、军人一方施行家庭暴力或凌虐、放弃家庭成员的。
3、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陋习,与一般的缺点、错误迥然差别,假设沾染上赌博、吸毒等陋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4、军人一方有其它严重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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