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办法如下: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前提:
1、无子女;
2、有抚育教导被收养人的才能;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该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造。
(三)无配头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注销机关应当在注销前通知布告查找其生父母;自通知布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五)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素材: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成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元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情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导被收养人的才能等情状的证明(包罗年经济收进),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该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安康查抄证明;
4、收养人经常栖身地方案生育部分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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