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的,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前提,能够提出申请,并到市民政局打点收养注销。不然就属不法收养。
起首要在弃婴的发现地及时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找其生父母,并送到本地儿童福利机构。查不到弃婴的生父母,则由公安部分为收养人出具“弃婴证明”。收养人凭“弃婴证明”到民政收养注销机关申请收养注销,以确定收养关系能否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即可到公安机关打点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前提:无子女;有抚育教导被收养人的才能;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该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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