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打点刑事案件法式规定》中对撤案有明白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颠末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立功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立功的;
(三)立功已过逃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
(五)立功嫌疑人灭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立功嫌疑人末行侦查的,办案部分应当造造撤销案件或者对立功嫌疑人末行侦查陈述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立功嫌疑人末行侦查时,原立功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原立功嫌疑人被拘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拘捕的人民查察院。对原立功嫌疑人摘取其他强逼办法的,应当立即去除强逼办法;需要行政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置或者移交有关部分。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富,除根据法令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置的以外,应当去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立功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办署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做出末行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立功嫌疑人。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末结之后的一种案件处置体例,是刑事诉讼法式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那一环节能够将案件分流过滤从而进步诉讼效率,同时也能够包管立功嫌疑人及时地脱节讼累进而保障其根本人权。不管在理论中抑或是理论上,它在刑事诉讼法式中都有着重要的切磋和研究价值。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上,有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法式的规定简单粗略,欠缺可操做性,并没有构成完全的运行系统,在学术理论研究范畴有关此项法式的深进切磋也很少。
没有较为系统化的理论做为批示,也没有完美细化的法令停止规造,在公安机关撤案权利欠缺有效监视的情状下,理论中该权利被滥用和权利觅租的现象凸显。因而,本文从法令规定、理论和理论三个层面临公安机关撤案法式停止阐发,以期构建一套完美的公安机关撤案机造。
应当撤销案件包罗:没有立功事实的的、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的、立功已过逃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立功嫌疑人灭亡的、其他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