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改系数确实定没有充沛的理由
(2)比力实例的数量不敷,即没有到达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可比实例。
(3)批改系数的取值不同一、不标准或比力物与参照物彼此倒置。
(4)单项批改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幅度超越了20%,或者各项批改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综合调整幅度超越了30%.
(5)比力批改的标的目的错误。
(6)可比实例不契合前提。
(7)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稠浊不请。
(8)区域因素与各异因素详细比力批改项目标抉择没有连系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的差别。
(9)区域因素与各异因素详细比力批改项目标抉择没有与评估对象的特征连系起来。
(10)比力批改项目有漏项。
(11)间接比力与间接比力稠浊不清。
(12)区域因素比力批改的内涵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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