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发题(谜底解析在优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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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答不断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埠拘留,以迫使赵某付出报答。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屡次打德律风让赵某付出报答,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付出。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别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回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回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按照上述案情,阐发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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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印刷厂系某省A市和平区乡办企业,1995年与同省B市人文出书社(位于该市河东区)签定一份合同,由安然印刷厂给人文出书社印刷小学教材,人文出书社付出印刷费。从 1995年起,安然印刷厂即按照该合统一曲在其工场内为人文出书社印刷小学教材。到1999年,人文出书社拖欠安然印刷厂印刷费累计达42万元。1999年12月,人文出书社与六合出书社合并,改名为六合人文出书社,厂址稳定。安然印刷厂屡次向六合人文出书社逃索货款,均遭到回绝。 请连系下列各题中所提醒的案情,答复下列问题:2000年3月,安然印刷厂筹办向人民法院告状。告状前,获知六合人文出书社正在不法转移资金和部门其他财富。此时,安然印刷厂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该申请应当向哪小我民法院提出?在人民法院采纳有关办法后,安然印刷厂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告状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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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是一名养猪专业户,为处理暂时资金欠缺,甲向其同村乙借钱1万元,并以本身的一套红木家具做抵押,两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打点响应注销手续。其后数日,甲因同样原因又向丙借钱8000元,并同丙签定了量押合同,把家具交付丙占有。丙在占有家具的过程中发现家具呈现漆皮脱落等损毁迹象,于是将家具送到丁处补缀维护。现因丙不付出丁的响应补缀费用300元,该家具被丁拘留。 请问: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能否生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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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夫妻是本地有名的殷商,拥有多处房产,丙为做生意之便,同甲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租下此中的一处房产,并打点了响应注销手续。其后数月,甲为处理资金欠缺,向丁告贷,并把该处房产做为担保抵押给了丁,两边也打点了抵押注销手续,并且两边还约定“如甲不克不及到期偿还告贷,该房产主动转归丁所有。”乙晓得上述事宜,但未暗示定见。 请问: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能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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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20日,农哲电子厂与大钟农村信誉合做社签定告贷合同,向其告贷400万元,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1998年4月20日,告贷用处为购置固定资产。1997年5月 20日大钟农工商总公司为农哲电子厂出具不成撤销告贷担保合同书,约定包管期限曲至告贷人还清告贷本息为行。1998年4月20日,因电子厂未还告贷,信誉社告上法庭。 请问:若是电子厂借到款后用于炒股,信誉社能否双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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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均系个别运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其20万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 20万元,现离告贷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告终。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畅通便找甲停止了承兑。尔后,丙从某家具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让渡给了家具厂。家具厂领受到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 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木材,采购员刘某照顾已在票据后背背书栏签有本单元的汇票外出时失慎将其丧失,刘某将汇票丧失的情况告知了家具厂,家具厂立即向甲打点了挂失行付的手续,其他办法未采纳。该丧失的汇票被李某捡到,李某发现票据后背的最初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埠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家电商场未停止票据的让渡。现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恳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行付为由回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逃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家具厂接到通知后提出本身是票据权力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力出缺陷,恳求返还票据。两边发作争论,诉至法院。 现按照《票据法》有关规定答复下列问题:家电商场能否享有票据权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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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给某型号机器100台,总价款200万元。由丙公司做为甲公司付款的包管人,合同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包管责任。乙公司如期供货,因为甲公司未定期付出货款而引发纠纷。甲公司所在地为A市,乙公司所在地为B市,丙公司所在地为C市。按照案情,请答复下列问题:若当事人对于款地未有约定,现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要求付出货款,则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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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某与伴侣潘某经常一路外出经商,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作争论。某日潘某到凌某家索款,因言语不合二人发作争吵,进而厮打在一块,紊乱中凌某将潘某打伤。嗣后,凌某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凌某要求其承担潘某医药费,凌某予以回绝。据此,凌某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凌某做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凌某送交劳教所施行。凌某不平,由其老婆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按期间内未做任何回答。凌某之妻便以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补偿因已经劳动教养6个月所形成的经济丧失。 请问:凌某老婆应以何种身份向法院告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