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程设想合同的常见风险及其防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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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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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次要对建立工程设想合同的常见争议焦点停止研究阐发,加深读者对设想合同的理解,帮忙读者对争议条目停止更有针对性的修改。

关键词:设想、合同、工程

遭到目前经济情况的影响,建立工程纠纷的矛盾点已从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逐步蔓延至设想合同。笔者依靠建立工程范畴争议处理方面的多年经历,对建立工程设想合同纠纷的部门争议焦点做如下总结,欢送列位斧正。

一. 天分问题

起首在实务中,笔者的许多客户城市征询,在签定了一份明显不公允或对己方极其倒霉的设想合同该若何处置?若何将该类条目“摒弃”?那就引出了天分问题的重要性。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立工程勘察设想办理条例》的规定,国度对处置建立工程勘察、设想活动的单元实行天分办理轨制,对处置建立工程勘察、设想活动的专业手艺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办理轨制。《建立工程量量办理条例》规定,处置建立工程设想应当获得响应的天分证书,国度关于无天分及超越天分品级答应承揽工程设想予以制止。

故,如设想人无设想天分而对外承揽设想营业的,设想合同则因违背国度强迫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令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作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克不及返还或者没有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抵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由此所遭到的丧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响应的责任。法令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在司法理论中,因设想功效为设想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停止设想而构成的智力功效,相关图纸返还后不再具有价值,因而在支流司法判例中均遵照以下判决思绪:就设想人已完成设想的部门,若发包人无证据证明设想不合格或设想功效非由该设想人完成的,则发包人就已完成设想部门付出的设想费用不予退还或酌情折价;就设想合同中未履行的部门,因合同无效而无需继续履行;相关违约条目亦不再适用。故如发包人认为设想费畸高,违约责任过重,或存在其它不公允情形的,通过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网站查询设想人天分主张合同无效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

别的,按照《建立工程勘察设想办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工程勘察、设想单元未在其天分品级答应的范畴内承揽建立工程勘察、设想营业的,有关部分应责令停行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想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充公;能够责令破产整顿,降低天分品级;情节严峻的,撤消天分证书。未获得天分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按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充公。故设想人还存在被有关部分行政惩罚的风险。

二. 合同细节问题

1. 预付款问题

笔者先以《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通用条目第12.2.1公约定“除公用合同条目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布工程领受证书前,提早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第12.2.2公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供给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付出预付款7天前供给预付款担保,公用合同条目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接纳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详细由合同当事人在公用合同条目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包管预付款担连结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响应削减,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设置了预付款扣回、担保的条目,对发包人预先付出的工程款停止了庇护,制止发包人预付款的落空。

再比照《建立工程设想合同(示范文本)》(收罗定见稿),我们能够发如今住建部设想合同模版的通用条目中仅仅对“预付款担保”做了相关约定,但并未明白预付款的扣回体例。按照笔者经历,很少有发包人会就预付款所对应的价值及其扣回形式在设想合同的公用条目中做明白约定,且笔者审核的部门设想合同中存在将预付款与定金混淆的情形,理论中即由此产生了大量争议。故在建立工程设想合同范畴,预付款的定义、扣回体例与一方违约时对预付款的处置体例需做明白定义。

2. 固订价款问题

建立工程设想合同的计价体例一般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两种,关于一些对设想品量要求较高的发包人,可能会增设限额设想等前提。但许多设想合同对上述固订价款详细所涵盖的范畴约定不明,出格是后续极有可能产生的“修改费”。

笔者建议,在草拟、审核设想合同时,对修改费应予以分类,不该仅简单做类似“固订价款已包罗设想费、修改费、加班费等所有费用,不予调整”的约定。而是应将修改费细分,能够分为政府原因调规所形成的修改、发包人原因所形成的修改、设想人原因所形成的修改等;并将修改工做量做朋分,如将修改工做量朋分为低于总工做量20%的、超越总工做量的20%(倾覆性修改)等,尽可能地细化,并逐个设置处置法子。

3. 常识产权问题

发包人一般倾向于在合同中明白约定设想功效的著做权归属发包人,但在现实会谈中,一旦设想人对著做权的立场较为强势,发包人极有可能妥协。现实上,设想功效的著做权归属可能会对将来的项目走势形成深远的影响。《著做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做的做品,著做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白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做权属于受托人。故,一旦设想功效的著做权归属设想人,那么若干年后如项目后续需革新加固,相关设想图纸、计算文件需停止修改的,则应当经原设想人同意,不然发包人即存在进犯著做权的法令风险。

对此,笔者认为较为公允的约定应当为“发包人分阶段付出设想费的,响应阶段设想费付清的,对应该阶段设想费付出前应交付(包罗已交付)的设想功效的常识产权归属于发包人;响应阶段设想费未足额付出的,对应该阶段设想费付出前应交付的设想功效的常识产权由发包人、设想人共有,应付设想费全数付出给设想人后归属为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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