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是邻里村夫互相劝勉配合遵守,以彼此协助布施为目标的一种轨制。是通过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来保障乡土社会成员的配合生活和配合前进。最 早能够逃溯到周代。《周礼•地官•族师》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 为伍,十报酬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是,以相葬埋。”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轨制,可能是北宋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几兄弟于神宗熙宁九年造定的“吕氏乡约”(原名“蓝田公约”)。那个乡约的四大目标,是使邻里村夫能“德业相劝,过失 相规,礼俗订交,患难相恤”。明代,朝廷鼎力倡导和推广乡约,《南赣乡约》应运而生,影响最广,其为公众主动的村落组织。明代开展的一套以乡约、保 甲、社学、社仓为整体性的乡治系统,到了清代被弃而不消。明清以来汉人和 满人推行的乡治和造定的乡约,大多明文化,很多带有官主官治传统,即根据封建礼义的道德标准,对公众停止教育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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