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大火的告白词“你是我的优乐美,如许,我就能够把你捧在手心了”是几人回忆里的那一抹甜美,现在电吹风机上注册“优乐美YOULEMEI”?你觉得行吗?
2020年4月9日,“优乐美YOULEME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常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停止审理。
本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9日在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加热器等商品上申请“优乐美YOULEMEI”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
在商标初审通知布告阶段,本案第三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之郎公司)提出异议。颠末复审,国度常识产权局认定,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构成驰誉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背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
原告吴某不平该决定,向北京常识产权法院提告状讼。
原告吴某主张
第三人喜之郎公司的“优乐美U.LOVEIT”商标不构成驰誉商标,且诉争商标系对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优乐美YOULEMEI”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并不是复造、临摹第三人的“优乐美U.LOVEIT”商标,诉争商标指定利用的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加热器等商品与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不同较大,不会使相关公家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原告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恳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从头做出决定。
被告国度常识产权局辩论称
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已为相公公家所熟知,构成驰誉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优乐美U.LOVEIT”的复造、临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家将诉争商标与喜之郎公司相联络,从而形成相关公家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人喜之郎公司述称
自2006年起喜之郎公司持续在各大媒体上对优乐美奶茶停止了大量宣传,还礼聘歌手周杰伦做为代言人停止推广,告白词“你是我的优乐美”已为公家普遍熟知,“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等商品上已构成驰誉商标。
原告主张的在先商标申请日晚于第三人涉案驰誉商标的申请日,且本案原告在店铺招牌和宣传海报上利用了“优乐美”文字及周杰伦的代言照片,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傍名牌”的歹意。
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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