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构成抚育关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之间的姻亲关系,对他们之间的婚姻,《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制止成婚。但关于构成了抚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他们之间是法令拟造的曲系血亲关系,继父母与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而,他们之间是不克不及成婚的。
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固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是法令拟造的曲系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适用法令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而原则上他们之间是不克不及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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