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不具有立功主不雅要件
立功或由有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有意为立功构成要件的立功因被告不具有主不雅有意而不构成该有意立功。以过失为立功构成要件的立功,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功。既无有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立功。
二、被告不是立功主体
立功还须同时满足刑律例定的主体要件。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立功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有意杀人、有意致人重伤或灭亡、强奸、掳掠、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功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神经病人立功或间歇性神经病人在精神不一般时立功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立功行为证据不敷
“功刑法定”、“功刑相适应”等法定根本原则做为刑事审讯的根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功推定的原则。证据不克不及构成完好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立功事实的认定,应该停止无功辩解。
四、办案机关法式违法
违背法定法式获得的证据难以包管其实在与公平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呈现差错。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讯人员、查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需按照法定法式,搜集可以证明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有功或者无功、立功情节轻重的各类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棍骗以及其他不法的办法搜集证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不法的办法搜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接纳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棍骗等不法的办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不克不及做为定案的按照。”因而,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背法式获得的证据应坚定予以否认。
五、刑法不认为是立功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细危害不大的”不为功;《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成抗力”或“不克不及预见”原因形成的危害行为不为功;《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合理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告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六、刑法不予追查
有些行为,固然给权力人形成了严峻的损害,但因为其特殊原因,不追查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逃诉时效的不再追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告状或撤回告状的,不予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