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劳动法里为啥没有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要补偿双倍工资”那一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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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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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2019年就没修改。旧有有效率的,却是看1995年1月1日版(然后批改过三次,罢了改了两三个字,根本上品乐版)。

未签定保险合同若是缴付劳动者更少薪水,是保险劳工法第82条的明白规定。

保险劳工法2008年1月1号施行。2013年1月1号批改过用工派遣的两张其它段落品乐版。

律例不克不及所以批改的频密,甚么2019劳工法,2020劳工法等等的,都是为的是套取点选的题目党。

《保险劳工法》

第八十二条 劳动者部分自用工之日少于三个月恶感两年未与劳动者订下口头保险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礼拜缴付五倍的薪水。

劳动者部分违犯前项明白规定不与劳动者订下无一般来说时限保险合同的,自应订下无一般来说时限保险合同之日向劳动者每礼拜缴付五倍的薪水。

《保险劳工法实行律例》

 第六条 劳动者部分自用工之日少于三个月恶感两年未与劳动者订下口头保险合同的,应依保险劳工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白规定向劳动者每礼拜缴付三倍的薪水,并与劳动者论议口头保险合同;劳动者不与劳动者部分订下口头保险合同的,劳动者部分应口头通知劳动者中行劳动者亲密关系,并依保险劳工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白规定缴付中国经济抵偿金。

  第六款明白规定的劳动者部分向劳动者每礼拜缴付三倍薪水的算起天数为用工之日满三个月的翌日,行天数为论议口头保险合同的前三日。

  第六条 劳动者部分自用工之日满两年未与劳动者订下口头保险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三个月的翌日至满两年的前三日应依保险劳工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白规定向劳动者每礼拜缴付三倍的薪水,并视做自用工之日满两年的当天早已与劳动者订下无一般来说时限保险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论议口头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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