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两边为促成交易而签订的初步的、具有必然约束力的文书,其本色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约定房屋认购的价格及交房日期,具有合同性量。在开发商与购房者达成合意并签定认购书后,认购书对两边均有约束力。但在实务中,一些开发商在签定认购书时会摘用各类手段哄骗购房者签订正式认购书。好比“阴阳合同”、虚假许诺“房价上涨”等以到达吸引购房者购置房屋的目标。关于那种行为,购房者应若何庇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在购房过程中应重视搜集并保留好证据来证明本身的实在意思表达,制止陷进合同纠纷之中。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林某向开发商缴纳了购房款,并签订了认购书。后经屡次协商未果,林某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开发商陆续履行认购书、交房日期等约定。但被告开发商主张两边签定的认购书为“阴阳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达,其实不承认认购书的效劳。
两边的争议焦点
1.商品房认购书签定后,购房者不断在期待交房的时间,但开发商却迟迟没有交房。为此,购房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庭审中,开发商称:
(1)交房时间是由政府主管部分确定的,而不是由购房者自行约定。
(2)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开发商并没有向其供给《商品房预售答应证》。
(3)因为政府政策调控,招致房价上涨过快,公司为了完成销售功绩目标,决定按合同约定价格出卖房屋。
3.法院审理认为:
认购书的签定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达且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强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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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成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认购书》系两边实在意思表达,且不违背法令强逼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签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目标是为获取该商品房而自愿承受被告交付的定金1万元,其行为契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令特征;同时也契合相关规定中所规定的“两边就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愿达成一请安见”。原告以上述《商品房认购书》做为其购房前提,被告未供给证据证明该认购书中约定了向原告交付房屋的详细日期,也未供给证据证明被告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许诺了其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等相关内容。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商品房认购书》无效的诉讼恳求,不予撑持。
实务定见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要重视搜集开发商的相关销售材料,如企业天分、证书、地盘利用权证、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等材料,对开发商的鼓吹材料也应隆重看待,切忌被忽悠而自觉购房。
在与开发商签定正式认购书前,要足够领会购房目标。如开发商鼓吹的升值空间大、配套设备完美等事项难以实现,或者没有法令根据的许诺往往不受法令庇护等。制止将认购书当做购房合同签定后呈现纠纷时能够间接援引的证据。
专业定见
关于开发商的虚假鼓吹,购房者在购房时应重视搜集并保留好证据来证明本身的实在意思表达,制止陷进合同纠纷之中。在签定认购书时,可要求开发商签订填补协议,将一些不合理条目予以删除,以此来包管本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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