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保房管局 市建委 市财务局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工做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财务局,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立单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批示定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施行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现就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工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答应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建立单元按规定提交以下素材:
(一)申请表;
(二)立项文件;
(三)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或地盘出让合同);
(四)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含附件附图;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或认定书(预)。
二、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施工答应证并已缴纳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或认定书(预)由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征收部分打点退费。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国度、省、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
杭州市城乡建立委员会
杭州市财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住保房管局 市建委 市财务局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