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阜说法】阜宁法院胜利调和一路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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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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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阜说法】阜宁法院胜利调整一路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动静】近日,我院阜城人民法庭圆满调和一路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庇护了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忆

李某系某房产经纪公司运营者。2021年9月1日,李某做为出卖方,王某做为购置方签定《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1份,约定王某以36万元的价格购置县城某小区二手房1套,此中定金为3万元,在12月1日前付出剩余房款。当日,王某依约给付李某3万元定金,后王某又陆续向李某付出6万元首付款,但因故未能打点房屋贷款。

2022年11月,王某以李某不是房屋现实所有权人,无权处置案涉房产为由,诉至我院要求房产经纪公司、李某配合退还定金3万元,房屋首付款6万元,合计9万元。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两边当事人系于房产经纪公司内签定案涉协议书,王某在协议书签定前对李某为房产经纪公司运营者,案涉二手房为别人所有均系明知。案涉二手房未能顺利成交的实正原因系王某本身财政情况因素。

为庇护县城存量房交易及经纪市场一笔交易次序,搀扶帮助当事人本色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向两边释了然民法典定金担保、定金罚则、违约责任等法令规定,颠末耐烦劝导,当事人均承认法官详尽认实、文明好心的办案立场,达成由王某自愿承担定金缺失,房产经纪公司、李某配合向王某退还房屋首付款6万元的调和协议,本案圆满了案。

小阜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标的目的对方给付定金做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现实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越部门不产生定金的效劳。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契合约定,以致不克不及实现合同目标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契合约定,以致不克不及实现合同目标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详细到本案中,案涉二手房未能交易胜利的责任在买受人王某,王某系《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的违约方,应承担“无权恳求返还定金”的法令责任。

供稿:王正荣

编纂:汤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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