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院典范案例
更高人民法院做为司法审讯的权势巨子机构,审讯思维及对案件的主看、客看的解读上,有引导和参考感化。
一、法令要点:
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需通过招标法式的法定法式时,关于协议可以订立人民法院需审查招标法式合法与否,如因违背法定法式招致招投标法式无效时,则两边无法订立行政协议,对此当事人无法追查对方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缔约过失情形认定协议两边之间的责任。
二、根本案情:
2011年9月1日,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涡阳县政府)通过招商体例,与北京正和晴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订立《城市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处置特许运营协议》。后因该协议违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运营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法令强逼性规定,经纪检监察部分查处,该协议末行。
2012年12月,受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拜托,涡阳县政府对三堆垃圾燃烧发电BOT项目停止结合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需付出正和公司12,113.55万元”,该笔款项系涡阳县政府与正和公司末行上述协议产生的费用。因该笔费用较大,招致其他投标人弃标,又因竞标人没有到达三家,案涉招标转进单一来源摘购,山西灵石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石公司)与正和公司构成的结合体中标。
2013年10月8日,国信招标公司向结合体发出签约通知书。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两边就合同部门内容的变动发作不合,互相责备系对方原因招致迟迟不克不及签约。
2017年7月5日,涡阳县政府做出关于项目末行的函。灵石公司、正和公司遂告状,恳求判令三县政府陆续与两公司订立行政协议,三县政府补偿违约金6,705万元及前期费用12,113.55万元、退还包管金100万元并承担利钱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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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公司要求付出正和公司前期费用12,113.55万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可另案处理。因合同未成立,且两边并未就违约金停止约定,两公司要求付出违约金6,705万元,不予撑持。两公司所缴纳的100万元包管金应予退还。
遂判决:涡阳县政府返还正和公司所缴纳的包管金100万元,驳回两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两边当事人均不平,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垃圾燃烧发电BOT招标行为,违背政府摘购法应公开招标的规定,废标后没有报请相关部分批准从头招标;设置中标人承担“投进前期费用12113.55万元”那一明显不合理前提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法令强逼性规定摘取单一来源摘购等,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严重且明显违法情形”,该招标行为无效。
灵石公司、正和公司恳求法院判令涡阳、蒙城、利辛三县政府陆续订立协议的诉讼恳求不克不及成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
因为案涉招标属于严峻违法的无效招标,本案不适用违约责任。故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要求招标人付出违约金6,705万元的恳求不克不及成立。但涡阳县政府应当退还包管金,并依法付出投标包管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钱。
正和公司因招商与涡阳县政府订立的《城市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处置特许运营协议》,违背法令强逼性规定,经有关部分查处已经末行,其所产生的前期费用,不属于本案能够一并审理的范畴,可循法令规定的路子处理。
据此改判:涡阳县政府返还正和公司交纳的投标包管金100万元及响应的利钱,驳回两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四、典型意义:
当事人就某一行政协议行为提告状讼,但诉讼恳求同时涉及其他行政协议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释明并区分处置,即关于与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相联系关系的诉讼恳求间接停止处置,与之没有间接联系关系的诉讼恳求,告知其另循法定周济途径。
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需要颠末法定法式的如招投标法式,人民法院应当对能否颠末或者契合法定法式停止审查,进而对行政协议的效劳做出揣度。
关于依法应当订立行政协议的情形,协议相对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判令依法订立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未成立或者无效的,当事人提出追查对方违约责任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撑持。
本案所涉的BOT项目,需颠末法定的招投标法式,且先后呈现两类行政协议行为,其对应的法令关系及法令后果其实不不异。第一个行政协议系未经法定招标法式而通过招商订立协议的情形,依法属于无效行政协议。第二个行政协议虽通过招标形式,但违背了招投标的法定要求,招投标法式属于无效情形,招、投标当事人之间依法不克不及订立行政协议。
(摘自更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九: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恳求订立特许运营行政协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