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间本有互帮互助之谊,而顾某、陈某二人却反其道而行之,为有钱食饮玩乐,动起了坐享其成的歪心思,“拉”上同事刘某贷款15万元后占为己有。近日,南统统州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以诈骗功别离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分惩罚金3万元。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顾某为妄想享乐,照顾部门钱款,喊上陈某一路在南通的宾馆、浴室内食饮玩乐。后因无钱陆续挥霍,顾某告贷、贷款无果后,得知有社保的人能够打点贷款,便与陈某筹议,让陈某找其原先工做单元内的员工打点贷款给二人利用。
后陈某根据顾某的指示,联络其原同事刘某,以南通某工地打工500元一天的工资骗刘某往南通。后顾某两次联络车子将刘某接到南通其二人暂住的浴室,由陈某以本身要开浴室没有资金为由,骗刘某贷款给其利用,并许诺无需刘某回还贷款。
2022年4月19日,顾某、陈某带刘某来到南通,顾某对接事先联络的贷款中介人员李某,由李某操做以刘某的名义从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发放至刘某名下的银行卡后,刘某将该卡放在二人处。顾某按约定给李某4万元的手续费,余款及卡内原部门余款被顾某、陈某通过取现、转账等体例,用于日常消费、抖音打赏、娱乐场合玩乐等。顾某、陈某共计骗得刘某人民币151899元。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顾某、陈某犯诈骗功,因陈某经判定具有限制刑事责任才能,遂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两被告人操纵受害人碍于人情搀扶帮助“熟人”的心理,再套近乎降低受害人的心理防备借机行骗,此为典型的“熟人”诈骗。因而,“熟人”间资金往来也要小心隆重。骗术固然千变万化,但只要谨记不随便转账、汇款、帮人办贷款,就能守好本身的“钱袋子”。(钱睿)
编纂:李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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