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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篇《信誉卡套现出借能否属于民间借贷?》的文章,屡次在收集呈现。
小编认为,该文的看点值得商榷。
该文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誉卡资金获得,原、被告之间
“其实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誉卡做为银行赐与特定持卡人透收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做为现金停止民间借贷交易的功用,所以信誉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告贷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获得的财富。”
别的,还有一些类似的文章,如《信誉卡套现资金出借能否为民间借贷?》、《共谋套现信誉卡现金出借能否属于民间借贷?》、《信誉卡套现后出借,能否属于民间借贷?》、《信誉卡套现出借,属不属于民间借贷》……
上述文章中的案例不尽不异,却均异口同声的也认为,
“信誉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小编根据上述文章中案例的姓名、金额、审理法院等线索,在裁判文书网停止了检索。
从检索到的案例看,
前期的判决(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某、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成某民间借贷纠纷)只是认定信誉卡套现出借行为无效,只是在案例阐发时认为“信誉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而
在后期,有的判决(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李某告贷合同纠纷)间接认定,信誉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连判决书都认定信誉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小编其实是不敢苟同。
小编认为信誉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的看点,恐有白马非马之嫌。
信誉卡是银行赐与特定持卡人透收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信誉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以信誉卡刷卡套现获得的款项出借,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批改)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而,信誉卡刷卡套现体例获得的款项出借,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并不是不是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不是不是民间借贷。
并且,根据上述文章检索到的前期和后期的判决书均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适用的法令也均是《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
综上,小编认为,
信誉卡套现出借属于民间借贷,但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批改)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认定信誉卡套现出借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