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 借钱约定好还款期限,到期不还若何逃回?
【案件回放】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表达告贷,原告附和。两边经口头协商,原告于当天通过在案外人张某某的POS机处刷信誉卡31000元,POS机产生的手续费190.89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后张某某通过POS机后台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代原告王某向被告陈某兴业银行卡转款30809.11元。同日,原告王某与案外人张某某根据上述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被告陈某账户。2021年1月22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20年11月7号我向王某告贷叁万壹仟元整,王某刷信誉卡叁万壹仟元转给张某某,信誉卡手续费190.89元由我承担。张某某转给我叁万零捌佰零玖元,本人许诺于2021年元月23号向王某还款。告贷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回还,原告屡次催讨均无果。
【京尹律师论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本身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原告信誉卡刷卡笔录截图、张某某向被告转款的转款凭证及短信通知笔录截图等及庭审笔录,能够认定上述借贷事实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达,内容不违背法令规定,为有效告贷合同。原告已履行其告贷义务,但被告未了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回还告贷31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撑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过期利钱,因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明白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23日,原告亦附和,现被告未根据上述还款期限履行,故被告过期回还告贷时间本院确定为自2021年1月24日。关于过期利率,因原被告在借条及许诺中均未约定过期利率,故本院酌情确定为按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受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年利率3.85%。
【京尹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本身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照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量、目标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付出价款、酬劳、租金、利钱,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能够恳求其付出。
第六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去债务人部门或者全数债务的,债权债务部门或者全数末行,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回绝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回于一人的,债权债务末行,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两边对过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